福鼎法院:和谐信访,赢民心

2011年9月20日被告林某向原告夏某某借款,双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借款月息为2%。若逾期还款,除继续计算月息外,还应按逾期还款数额和天数,向原告支付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注明“借款打入江某某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账户”。同日,原告将借款30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江某某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但按月利率2.5%继续支付利息。2012年9月10、11日,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此后继续按月利率2.5%继续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19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2014年4月21日,原告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担保借款合同及银行往来明细,证明被告林某向原告夏某某借款及被告偿还部分本息的事实,但原告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中被告林某落款与该院之前审理的多起案件中林某落款差距较大,且款项系汇至案外人江某某账户,原告提供的证据现无法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遂决定笔迹鉴定后另行排期开庭审理。
2014年8月11日,夏某某对该案进行信访,反映福鼎市某担保公司股东林某和卓某某利用公司招牌在社会上融资诈骗,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起诉后,被告二次均不到庭应诉,对于借款的事实,被告至始至终都是认可的,不存在异议,请求法院尽快判决。
福鼎法院收到信访件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认定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林某之间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信访人夏某某接受判决结果并于2014年9月30日为该院送上一面“秦屿法庭形象好,态度和谐、热情、细心又周到”的锦旗,真诚感谢法院干警秉公执法、关爱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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