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受伤
去年4月19日,消费者张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某员工插在牛仔裤后袋的水果刀划伤。经医生诊断,张女士右小腿外侧被划出一条长约4厘米、深约1厘米的伤口。张女士随后要求超市赔偿其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00元及后续治疗费。
市消委会认为,张女士在超市购物,超市应保障张女士的人身安全。经调解,超市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4500元。
冰箱漏电 消费者获赔
去年6月26日,福清海口镇消费者林先生在福清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冰箱。7月30日晚,林先生的父亲在打开冰箱时被电击致死。林先生当即报案,并于次日向福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事发后,死者家属和电冰箱厂商发生争执。消费者不同意将冰箱送检,并坚持认为是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漏电致人死亡;而厂商认为是消费者家中的插座存在质量问题,电冰箱无质量问题。后经福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厂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消费者6万元。
旅行社违约
去年5月4日,刘女士等9人联名向鼓楼区消委会投诉:4月17日,她们与福建某旅游公司签订赴北京、天津豪华双飞五日游的旅游合同,9人均交清了2085元的旅游费用。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安排的景点游览顺序不当、景点缩水,购物时间过长,住宿不达标。消费者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每人损失费500元及部分电话费。
经鼓楼区消委会调解,旅游公司最终补偿刘女士等9人每人300元,另补贴刘女士电话费100元。
超市卖假药老病号打假
2008年12月28日,程先生在福州某超市药品柜为其身患糖尿病的母亲购买了两盒降血糖药。程先生的母亲服完第一次药后,感觉此药与医院开的差异较大。程先生在向生产厂家咨询后,怀疑买到了假药,遂向市药监局举报。药监人员到该店追查进货渠道,店方无法提供。程先生于是向市消委会投诉。
经市消委会调解,超市同意程先生将剩余药品退回,并补偿程先生1000元。
液晶显示屏,保修期是3年还是1年
2007年12月,毛小姐在福州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液晶电视机,2009年2月,电视机显示屏出现故障。毛小姐登录该品牌液晶电视机的官方网站后,查到“2007年4月28日起(含28日)新购机,液晶显示屏保修三年”。毛小姐要求售后按此承诺保修,但售后称液晶屏的保修期只有一年,毛小姐遂投诉至晋安区消委会。
经晋安区消委会调解,售后工作人员对未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同意在维修时给予一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