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月19日专电 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在1月30日前建立应急保障金制度,设区市资金账户不低于200万元,县(区、市)不低于100万元。
通知指出,欠薪应急保障金主要用于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或因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下,垫付职工临时的生活费或路费。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存储,确保资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领取对象审核登记以及无主管部门劳动者欠薪情况认定工作。
通知还要求,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由各地多渠道筹集,在企业尚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市、县(区)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保障金的足额建立。保障金的支付使用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即对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属地管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