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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fdxww.com 更新:2008-11-6 11:01:00 作者:市政府 来源: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

福鼎市人民政府文件

 

鼎政综〔2008〕297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
《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23日福鼎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鼎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宁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宁德市人民政府。在中共福鼎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宁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政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区位、海洋、旅游三大优势,深入实施回归、承接、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城乡一体化五大战略,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全力推进海西东北翼滨海旅游工业城市建设进程。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商量决定。
九、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变更;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的修编、实施及其重大变更;与国内外县市城市等缔结友好关系;管理和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年度审批和使用情况;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危及社会稳定的特大事件、重大灾害处理等重要事项,须及时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须经分管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清理,及时撤销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合法、合理性诉求,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参加。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签发;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调研员或副调研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主任协调后,可直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副市长、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审核或会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六、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式等礼仪性活动。如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的,要提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离鼎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鼎出差、休假,由本人在事前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应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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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桐山镇西村民/岙里铁路拆迁快两年了/怎么还不给我们办证/一级推一级不知我这辈子还能不能看到土地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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