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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文件
鼎政综〔2008〕257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
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委〔2008〕27号)和《中共福鼎市委、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为民办十件实事的通知》(鼎委〔2008〕21号)的精神,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是今年宁德市和福鼎市为民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旧地复垦资金补助的项目管理暂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现将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科学选择安置地。
二、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好居民搬迁、拆房退地及旧宅基地复垦的实施,做到搬迁到位、安置到位、旧宅拆除到位、旧宅基地复垦或异地复垦到位。
三、对2005—2007年度已下达搬迁补助资金但尚未完成搬迁的搬迁点(龙安江南村花眉岩和西澳村、店下镇寺前村西歧和岭后、点头镇三沙溪村佛塔和果阳村大坪头),相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抓紧时间,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居民安置用地的管理和用地选址的指导,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工作动态。
六、各乡镇必须在12月15日前,将2008年度完成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任务情况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请上级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附件:2008年度福鼎市实施搬迁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名单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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