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根据福鼎市政府近期公布的《2009年上半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方案》,本月起总额1702.53万元的补贴资金将开始发放,符合发放条件的渔民,可带齐有效证件到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办证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补贴标准分两类
此次实施燃油价格补贴标准分为两类,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每千瓦补贴为233.47元,养殖渔船主机功率每千瓦补贴为93.39元。补贴的对象是今年3月31日前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本市机动渔船(不含远洋渔船),包括近海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本市机动渔船在上半年油补结余资金或下次油价补贴启动时给予调剂补贴。
违法违规不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明确要求,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供油船、供水船、运输船、冷藏船等渔业辅助渔船,以及使用电(含电脉冲)、毒、炸、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渔船,不列为补贴发放对象,不予补贴。列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渔船黑名单的渔船,在黑名单未被消除之前,暂缓发放渔价补贴,黑名单消除之后才予以发放油价补贴。应配备安全救助终端的渔船故意不配备或者配备后不开机的,暂缓发放油价补贴。机动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近海捕捞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机动养殖渔船必须是渔民和渔业企业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渔船。养殖渔船应拥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
非正常渔船应出具证明
对于2009年上半年报废、拆解、灭失、更新改造、新建造的机动渔船,根据实际生产时间,按月数(含当月)领取油价补贴。其中,报废、灭失、拆解的机动渔船,由渔船经营者或渔业企业向机动渔船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动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出具实际报废、拆解、灭失时间证明和渔船注销证明后,方可发放补贴资金。领取油价补贴后拆解渔船的,应追回多领的油补资金,否则,不予办理渔船相关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省内买卖过户渔船的油价补贴由渔船购入所在县(市、区)负责发放,200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的油价补贴由机动渔船原所在县(市、区)负责发放,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办理完跨省买卖手续的渔船,其补贴资金由现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2008年12月31日后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原船籍所在省(区、市)发放。
不准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
为保证渔船燃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福鼎市海洋与渔业、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情况实行检查、跟踪督促,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7992661、7999689),加强对燃油价格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